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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在医院留观室选择自尽,家属起诉索赔86万元,一审裁定医院无过错
发布时间:2026-09-25

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关于一名男子在医院留观室内自杀事件的民事诉讼于9月22日进行二审,案件尚未宣判。死者的妻子魏女士向媒体表示,她要求法院判医院承担40%的责任,求赔86万余元,然而一审法院已驳回该请求。法院认为,患者在接受输液后,诊疗程序已结束,而医院提供留观室的行为仅是出于好意,并与患者的自杀没有直接 causal 关系。
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:一名丈夫在完成输液后,被允许在医院的留观室休息,之后因自缢而窒息身亡。魏女士表示,她和丈夫均来自贵州,丈夫现年49岁,两人有两个孩子。今年1月,丈夫因输尿管结石在浙江温州打工期间就医。因疼痛加剧,他在夜里零点时再次到医院输液,并在治疗完成后请求护士允许他留在留观室休息。次日晨,医院发现他已在留观室内身亡,警方调查结果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,监控录像显示,凌晨约两点,他用输液器的电线自缢。

魏女士对此深感困惑,认为丈夫在自杀前并没有显示出轻生的倾向,推测他可能因病痛无法忍受而做出此决定。“他完成输液时疼痛得几乎无法走动,这才请求留在医院。如果有人能看一眼他,或许不至于酿成悲剧。既然他是在寻求医疗帮助,留在了留观室,医院竟说没有任何看护责任,实在说不过去。”魏女士于是不满医院的处理,决定将其告上法庭。

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中,魏女士及其家属主张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,要求赔偿86万余元。他们认为,医院在患者已经被明确诊断为输尿管结石且难以行动的情形下,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疗监护与有效治疗,违反了其医療义务。家属认为医院对留观室病人的看护存在明显疏忽,未能为患者提供安全保障,导致了重大安全隐患。

对此,医院作出辩护,认为患者自杀与其治疗之间并无因果关系,输液结束后医院与患者的医疗合同关系随之解除,原告未能证实医院存在过错。而且,医院并无法律义务为每位留观者提供专人看护。法院裁定,在患者进入医院寻求治疗后,医院为其进行的输液行为已完成,且提供留观室仅为好意,并不涉及医务行为的持续。

法院指出,患者自杀是一种个人的故意行为,若要预判这种行为需要专业判断,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医院的责任。随后,魏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满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认为院方对患者的留观与治疗安排存在无视,且在患者疼痛未缓解的情况下将其孤立于留观室,导致悲剧发生。

在上诉中,魏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主张此案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错误,认为患者在接受治疗后仍需医疗关注,医院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。此外,他们还认为,患者并无自杀意愿,监控下的行为更像是因痛苦情绪所致的非理性自我伤害。

而医院则继续反驳上诉请求,强调患者输液结束后即诊疗完成,留观室仅为患者临时歇息的场所,且医院并无义务进行专人看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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